|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50047191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重申「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並請各校落實學生安全維護事宜,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辦理。 |
| 二、 | 為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及學習權益,請各校確實遵守下列 規定: |
| (一) | 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間以不晚於十六時三十分為原則;辦理課後學習輔導者,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
| (二) | 半日學習者,除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外,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
| (三) | 各校應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適當調整上、放學時間,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
| 三、 |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相關措施並妥適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