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140228336號 |
| 速別: | 最速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114正常教學縣市說明會手冊縣市版1141117、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11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花蓮縣加強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376550000A_1140228336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228336_ATTACH2.pdf、376550000A_1140228336_ATTACH3.pdf、376550000A_1140228336_ATTACH4.pdf) |
| 主旨: | 檢送114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視導實施計畫」1份,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辦法」及「花蓮縣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依據旨揭計畫,將依年度國教署抽訪情形及本府每年自辦視導全縣國中;國小則以13%以上之學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視導方式摘述如下: |
| (一) | 視導當日上午8時30分前通知;下午11時30分前通知。 |
| (二) | 學校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請於本府通知後30分鐘內將視導學校通報回覆單傳真至8572660。 |
| (三) | 視導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視導後,填寫視導紀錄表,由本府彙整後函知各校,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
| 三、 | 各校每學年應完成下列事項: |
| (一) | 依「國民小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並於開學前將檢核表核張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自我檢核表詳如附件。 |
| 四、 | 視導學校皆採「無預警方式」,但因各校距離、行事曆安排考量,得於視導委員到校前1時30分鐘內通知學校。 |
| 五、 | 每學年度視導工作開始前,各校應針對實施計畫(資料準備事項如視導計畫附件2)等相關資料,應於本府視導小組到校視導時,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 |
| 六、 | 經本府正常教學視導之學校,本府將依視導結果予以獎勵或依規定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