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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家明 - 教務組 | 2026-01-06 | 點閱數: 34

有關校外人士於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時,違反相關法規之處理機制一案函釋,詳如說明,請查照。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19943號函辦理。
二、    旨案為國教署函復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6日新北教特字第1142226533號函詢。
三、    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校外人士係指學校正式教職員以外,經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其於校園中之身分定位為協助性質。學校辦理課程或活動之教學主體為原授課教師,校外人士僅得提供輔助或協助,不得取代原授課教師之教學與管理責任。且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期間,原授課教師應在場並負管理與監督職責,課程及教材亦須事前審查以符合法令及課程綱要精神。亦即,校外人士係為協助或輔助教學,並無負擔教育及教導學生之主體責任,其身分定位與正式教師有別。
四、    基於維護兒少安全及權益,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在於保障學生免於性剝削、性侵害、歧視、霸凌及其他不當對待,並符應「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權利公約等規範。爰此,當校外人士協助期間有違規或不當情事發生時,學校為避免形成風險,應即刻停止其協助並解除運用關係,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俾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其繼續與學生接觸而衍生潛在風險,落實預防性處理之必要性,以確保兒少保護措施及校園安全管理。
五、    綜上,本注意事項對校外人士之身分定位、進用限制及處理機制,均已有明確規範。有關新北市教育局建議設置相關委員會審議學校終止校外人士運用關係一節,倘校外人士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學校應本於專業判斷,停止其協助,終止運用關係,並依權責通報、調查及處置,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以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措施,另確依「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落實兒少保護措施,防杜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保障學生權益。
三、    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校外人士係指學校正式教職員以外,經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其於校園中之身分定位為協助性質。學校辦理課程或活動之教學主體為原授課教師,校外人士僅得提供輔助或協助,不得取代原授課教師之教學與管理責任。且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期間,原授課教師應在場並負管理與監督職責,課程及教材亦須事前審查以符合法令及課程綱要精神。亦即,校外人士係為協助或輔助教學,並無負擔教育及教導學生之主體責任,其身分定位與正式教師有別。
四、    基於維護兒少安全及權益,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在於保障學生免於性剝削、性侵害、歧視、霸凌及其他不當對待,並符應「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權利公約等規範。爰此,當校外人士協助期間有違規或不當情事發生時,學校為避免形成風險,應即刻停止其協助並解除運用關係,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俾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其繼續與學生接觸而衍生潛在風險,落實預防性處理之必要性,以確保兒少保護措施及校園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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