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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家明 - 教務組 | 2025-11-20 | 點閱數: 19

一、本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
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定各要點及辦法,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參閱: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
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
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
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
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助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
實備函申請。
(二)「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 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校院、高中
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
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
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本會申
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
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
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
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
備各款申請資格略述如下:
1、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
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
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
他住宅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
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
一定金額之1.5倍者。
二、本會各要點及辦法,請參閱附表及網站 https://www.tf4dr.org/。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 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本會應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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