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本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55799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補助項目: |
1、 | 獎勵地方政府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
2、 |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
3、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
(二) |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三) | 申請方式: |
1、 | 111學年度申請期限:請貴校於112年5月22日(星期一)前逕送本府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
三、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教育局(處)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 |
四、 | 為利後續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請貴校依限逕送本府承辦人,俾利後續補助計畫核定作業。 |
五、 | 檢附教育部「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