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4月5日原民教字第1060018914號函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方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資格: 1、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 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2、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之一,並經正式出版: (1)族語教材。 (2)族語詞典。 (3)族語聖經。 (4)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 號撰寫之族群文化專書。 3、擔任族語詞典編纂或族語聖經編譯之共(協)同計 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填妥申請表、申請者資料表及申 請資料切結書,逕以掛號郵寄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地 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 信封註明「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三) 辦理期程: 1、申請期間:106年4月1日至29日,以郵戳為憑。 2、書面審查期間:106年5月1日至31日。 3、口試時間:106年6月中旬前。 4、結果公告:106年6月底前。 (四)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案承辦人江科員芸萱(電話: 02-89953130)。 |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