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1275號暨本府112年5月5日府教課字第1120088111號函續辦。 |
二、 | 修正部分如下: |
(一) | 補助項目: |
1、 | 支持學校鼓勵所屬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補助條件 : |
(1) | 各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
甲、 | 於 111 學年度(含)前通過閩南語/ 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認證 考試。 |
乙、 | 於 111 學年度(含)前完成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加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或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 |
(2) | 前揭教師需依其取得之語文專長實際 於 111 學年度每週教授部定課程-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 |
(3) | 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
(二) | 111 學年度申請期限:112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前,檢附申請資料逕送本府憑辦。 |
三、 | 旨揭內容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如附件。 |